在德国成立公司

任何人,无论国籍或居住地,均可在德国成立公司。德国没有专门的投资立法,政府也没有针对在德国设立公司的外国企业家设置德国最低持股比例的限制。 外国公司可通过多种形式在德国从事商业活动。

一般而言,对计划在德国设立公司的外国人不设任何限制。但在地方工商局办理登记时通常需设一名地方代表。 

子公司 
子公司是具有自主经营权的公司,由另一家公司(即母公司)成立并受母公司完全控制。成立子公司时,对外国公司而言,资合公司或人合公司无疑是最适合的企业法律 式。一般而言,法律形式选择的决定性标准是股东拟具有的功能、法律责任和税收条件。

资合公司 
公司的主要特征是股东出资。公司是法律实体,这意味着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力、承担义务,而股东并非公司权力和义务的承担人。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持有资产并承担税务责任。公司可由一名或多名股东设 立。在德国,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 (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 – GmbH) 和股份有限公司 (Aktiengesellschaft – AG)。 

人合公司 
人合公司的特征是合伙人为公司的工作做出个人承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并无最低实缴股本金额的限制。每家合伙企业均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 人。合伙企业主要有四种类型:公民合伙公司(GbR)、普通商业合伙公司(oHG)、有限合伙公司(KG)和有限两合公司 (GmbH & Co. KG)。 

分支机构 
任何一家在德国境外设有总部且在国外已完成经营注册的外国企业均可在德国设立分支机构。若外国公司意图进入德国市场,以实现开办业务、与商业合作伙伴保持联系之目的,则开设分支机构是合适的商业形式。分支机构隶属于总公司,自身不具有独 立法人资格。外国总公司为其分支机构发生的任何义务或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中国优秀企业及其海外业务的蓬勃发展,我们越来越感受到中国企业希望在欧洲直接投资的热情和意愿。其中德国既作为销售市场亦作为技术基地作用重大,对投资者具有强大吸引力。 与投资德国的兴趣相应,投资者了解德国经济法律体系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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